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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政府财政购买非政府组织艾滋病防治服务经费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12-10作者: 黄竹林浏览次数:61755
 

      艾滋病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潜伏期长、病死率高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发病,从外表上也看不出来,但它可以通过性行为、血液、母婴三种途径传染给其他人,这将不仅给感染者自己、家庭,而且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和负担。

      一、相关背景

      我市自1992年首次发现艾滋病以来,已发现了一千多例感染者,尤其是近几年来发现的人数越来越多,形势非常严峻。长沙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长沙市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补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每年财政安排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对贫困艾滋病病人治疗进行补助,将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非政府组织是指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政策及必须要性

      艾滋病了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严峻的艾滋病防治形势,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全社会参与。因此,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就明确指出:我国要“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这个机制除了政府要负责组织领导外,还鼓励和支持政府“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而“有关组织和个人”主要是指民间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为加强各级政府扶持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力度,2010年国务院又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强调: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灵活性、直接性等优势,参与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人群进行行为干预,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实践证实,让那些不拘一格、各具所长的非政府组织,在开展上述工作或者通过具体事例转变人们的错误观念及认识等方面,都可以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目前我市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状况及存在的困难

      近几年来,我市参与艾滋病防治的非政府组织像全国一样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已成立了近二十个,志愿者达300多人,比较积极主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有中大阳光、左岸彩虹、长沙HIV/AIDS关爱之家等,它们在全球基金、比尔盖茨基金等艾滋病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下,在疾控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对我市艾滋病高危人群(有感染艾滋病高度危险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动员HIV检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心理疏导、关怀、对青年学生进行防艾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男男性行为者(MSM),不为大众所接受,其行动也很隐蔽,而专业机构(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想要找到这些人员非常因难,更不用说对他们开展行为干预和检测,但由MSM组成的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则易于接近他们,可以走进MSM活动社团深入开展干预活动,并通过他们转介到疾控部门进行抗-HIV和其它性病检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多年的努力,已形成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良好防艾工作机制。

      然而,随着全球基金、比尔盖茨基金等国际项目在2012年的终止,主要依靠国际项目资金支助的非政府组织,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就会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这些组织是否能继续存在都成为一个问题,理不用说参与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目前,我市财政虽然安排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但没有用于购买非政府组织参与防艾服务的专项资金。